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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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港客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东港客运公司2020年4至9月份承租车辆租金15950元(14500+1450); 二、驳回原告东港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00元,原告自行承担5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