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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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21983.56元的90%,即款109785.2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复印费41元、保全费220元、送达费105元,计款366元的90%,即款329.4元。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兰陵县人民医院中国银行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5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