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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739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付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太子湖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2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