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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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46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施救费28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路产损失38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款526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付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城西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