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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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诚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90元,减半收取计2,849.4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899.45元,被告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