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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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潘文义工程款2201282元、利息116376元,合计2317658元; 二、驳回原告潘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一审),合计30989元,由被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