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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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金方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竹山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按年利率6.84%支付2019年10月26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十堰金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竹山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十堰金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