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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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向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8689660元(其中代***偿还13689660元,代***偿还15000000元)。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追偿; 三、驳回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339900元,由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773元,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71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40元,由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