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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砚山安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云南万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主体工程款74017.90元、装修工程款829903.35元,返还质保金70000.00元,共计973921.25元; 二、由云南万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砚山安康医院更换防盗窗款52062.00元; 三、驳回云南万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砚山安康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云南万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负担6735.60元,由砚山安康医院负担15716.4元,反诉费1977.00元,由云南万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负担1186.20元,由砚山安康医院负担79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