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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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恒远纺织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益中元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兴盛纱业有限公司 河南圣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5民初5369号之三 原告:河南圣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35DX04,住***。 法定代表人:林圣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山,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兴盛纱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MA1MH9K62F,住***。 法定代表人:许建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益中元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MBN458A,住***。 法定代表人:郭婷,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恒远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3569764P,住***。 原告河南圣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兴盛纱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益中元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恒远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经本院批准缓交后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经济困难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