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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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旭日支行 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鼎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鼎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资金25339991.3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截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为486844.58元,违约金为1947378.33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代偿资金之日止,以代偿资金2533999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其利率相加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33号3幢4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赣【2016】上饶县不动产权第0XXX7号、0XXX5号、0XXX4号、0XXX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三、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江西鼎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鼎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71.07元,由江西鼎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涵宇汽配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