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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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800元、承揽价款17600元,并偿付以80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0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60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