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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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博宇硅塑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富达修缮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博宇硅塑有限公司货款1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