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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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丹东鸿洋食品有限公司 丹东东大食品有限公司 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东大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损失; 二、被告丹东东大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损失; 三、被告丹东东大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 四、被告丹东鸿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丹东菀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福成水产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上述丹东东大食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六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