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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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2887.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4962.4元; 三、驳回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5元,由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4.5元、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72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交纳的评估费用2067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402元、天津大道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4134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