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绥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的《建筑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顶丝318根、钢管24379.5米、接管77根、扣件16027只、木架板551米建筑设备材料返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赁费142964元,及后续租赁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涉案建筑设备之日止,按照每日525.2元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