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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绥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的《建筑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顶丝318根、钢管24379.5米、接管77根、扣件16027只、木架板551米建筑设备材料返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赁费142964元,及后续租赁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涉案建筑设备之日止,按照每日525.2元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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