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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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英波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海抗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上海海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书》、《上海海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上海海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2》; 二、被告上海海抗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股权转让款计127,587,767.05元; 三、被告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以73,300,398.27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海抗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 五、被告上海海抗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7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6,553.94元; 六、被告上海海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其于2017年9月18日所作的全部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并恢复原状; 七、驳回原告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3,78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25,010.65元(已缴纳),被告上海海抗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8,771.6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