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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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第四医院 西安辰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9)陕7102民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9)陕7102民初702号当事人原告原告: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被告一:***,男,汉族,住***。被告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负责人:杨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二十五天营运损失11950元、交通费104元、车辆施救费400元,共计12454元;2.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急救诊疗费924.7元;3.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9日15时50分,***驾驶陕AXXXXX号小型客车,沿西安市西北妇幼南门驶出进入紫云路时,适逢沈卫新驾驶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XXXXX号小型客车内载张某某沿紫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第61010542019000415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陕AXXXXX号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及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有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伤者张某某被送至西安市第四医院急诊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925.78元,该笔费用由原告垫付。XX号XX大队暂扣至2019年6月21日,又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3日在西安辰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共计停运23日。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及依据1.垫付医疗费924.7元(被告认可)2.交通费0元(原告仅提供出租车发票无法证实与本次事故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3.施救费400元(被告认可)4.停运损失10994元(原告共停运23天,应按照《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车月评定税额的通知》核定的出租车营业额标准478元/天计算)合计12318.7元(被告二辩称原告停运损失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故原告损失合计12318.7元,由被告二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承担)判决事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伤者张某某医疗费、拖车费、停运损失共计12318.7元;二、驳回原告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4元,由被告***负担62.56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王秋实二○一九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赵春花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