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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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 二、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但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6%); 三、驳回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