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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7832号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郑州金玫瑰礼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海勇。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州金玫瑰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中营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思敏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