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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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嘉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透支本金及手续费21882元、滞纳金3452.09元、截至2020年2月10日的透支利息及复利18400.77元、律师费800元,以上共计44534.86元,之后的透支利息及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衡水嘉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衡水嘉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