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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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 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79,60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9,798.03元,减半收取为14,899.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99.0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246.03元,由原告负担1,865.11元,由被告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