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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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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VIN码为1C4AJWAG2GL247271的牧马人1辆及该车辆的权利单证(包含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及金额为380,729.60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以380,729.6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交付上述第一项债务下的车辆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67,119.34元及分别以952,825.95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以557,872.34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2日起、以493,604.69元为本金2017年1月31日起、以1,962,816.46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2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均计算的滞纳金;

五、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税金1,659,587.30元、垫税服务费20,744.84元及以1,680,332.14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

六、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报关费116,455.30元、滞箱费438,380元、港口堆存费、仓储费449,599.39元、车辆仓储费6,390元及以1,000,824.69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本金×1.25%/30×回款天数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4,2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4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774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1,8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於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86元;鉴定费49,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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