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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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楼H座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的租金共计350891.2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35089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条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4487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48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57948元; 六、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6800.12元; 七、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返还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押金579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6元,财产保全费322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908元,由上海冉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