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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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恒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东阳市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深圳市恒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