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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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日人民币78.33元标准支付; 三、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人民币63元标准计算; 四、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应于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清应交款项、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后十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700元返还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应于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迁出并返还上述房屋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装修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元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