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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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29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