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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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