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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393753.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人民币160015.6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190003636)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人民币150825.7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190003637)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人民币138410.2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190003681)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人民币82770.2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190003634)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零,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200001499)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 六、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零,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200001611)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 七、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零,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10120200001618)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 八、***、***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福州市长乐区华圣织造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福建省长乐市峰院针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长乐区(地号:(地号、03、(1)-185)1至2幢的土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航房权证C房权证CL字第**,(2014)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长乐区(地号:(地号-15)的土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闽航集用(2014)第XXXX号、航房权证CL房权证CL字第**】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清单》(编号:35100620180006909-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79元,由被告福建万家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华圣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院针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鼎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