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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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海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鼎盛锂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425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海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过志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婷,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悦,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投鼎盛锂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海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能投鼎盛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海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海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