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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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达汇能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天达汇能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008,011.86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14,008,011.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武汉天达汇能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48元,由原告武汉天达汇能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由被告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5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XXXXX;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