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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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 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4900号 原告: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晓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蔚成,总经理。 原告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03日立案。原告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 本案按原告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