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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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669,687元; 二、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3,394,6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7元,由原告上海帝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1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惠楷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