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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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光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53.6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130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原告***鉴定费14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