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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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冠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欣利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欣利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冠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消防排烟设备工程承包合同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冠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欣利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59991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99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冠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5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欣利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冠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660元;反诉费11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冠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