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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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湘0181执7296号 彭志强、胡君贞: 你与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20年10月26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彭志强、胡君贞支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00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账号:8001252********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承办法官:陈正根 联系电话:13677******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