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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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 长葛市鸿图测绘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1年4月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土地的面积为96.86亩;自2017年4月4日起,原告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以96.86亩土地为基数,向被告长葛市佛耳湖镇佛耳岗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被告长葛市佛耳湖镇佛耳岗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应返还原告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24033.96元,该款从被告长葛市佛耳湖镇佛耳岗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收取的租金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长葛市佛耳湖镇佛耳岗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担50元,由原告长葛市常青花木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