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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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 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0000元及利息(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666000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付至款项支付之日止,另74000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计付款项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郑市培风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原告货款时一并予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