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三星品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三星品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并应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