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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正清工程盈利分红款182640.71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盈利分红款131377.98元; 四、驳回郭正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郭正清负担2110元,***负担1200元,***负担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郭正清、***负担5878元,***负担1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