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3135.06元、利息13305.8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2日)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赔偿律师费40000元; 二、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市普陀区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80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0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