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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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借款本金41999.99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248.28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