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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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京泰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鑫闽筑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京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鑫闽筑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27528.8元及违约金(以127528.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贵阳鑫闽筑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3351元; 四、驳回贵阳鑫闽筑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广西南宁京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