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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0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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