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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商惠通卡透支本金293,330.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7年7月1日的商惠通卡透支利息72,188.93元、罚息9,390.49元,及以本金293,330.6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全部透支款结清日止按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各类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1.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31.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2-1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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