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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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博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博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的《“一带一路”撬装式惠民惠农加油服务站合作协议》; 二、被告河南博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浦江博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款人民币339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