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超美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超美工贸有限公司保温材料款17388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超美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869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六盘水超美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