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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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63406.49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3元,由原告负担1507元,被告负担2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6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