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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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星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584,884.82元(7,284,884.82元-500,000元-200,000元); 二、被告安庆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星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费50万元; 三、被告安庆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星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562,302.72元; 四、被告安庆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星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6,584,884.8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之日按利率4.9%计算; 五、被告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安徽星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59元,鉴定费140,000元,合计242,059元,由安徽星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41元,由安庆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6,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