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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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760元; 三、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9338.2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4.35元,由***负担256.99元,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9.6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427.70元;鉴定费3000元,由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7.9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负担263.06元,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0.3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64.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